《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日前,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提请会议审议。

关于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杨翠介绍,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的目标任务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成为土壤管理的重要里程碑,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依据为落实中央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等从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21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项论证

此次立法按照多立小切口,有特色,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工作总要求,聚焦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律法规站得住,行得通,行得有效,重点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打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处理好立法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实用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处理好避免照搬或重复上位法与维护法制统一和用上位法表述重要条款的关系,三是坚持首善标准,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处理好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系,第四,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土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好预防为主,安全利用和修复的关系

《条例》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利用原则在上位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细化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的职责明确属地责任,按照街道职责规定,要求街道,乡镇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和检查

《条例》明确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和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固化北京特有的土地筛选制度,强调筛选结果在规划阶段的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确保科学决策

《条例》遵循上位法的管理思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三类土地进行分类管控。

《规定》明确,对筛选值超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禁止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无关项目,在上位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加强监管要求,体现首善标准针对上位法规定的待复垦或者复垦的耕地的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在纳入复垦计划或者实施前明确完成,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土地污染调查的,应当根据情况分类规范,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细化时间节点,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导

鉴于上位法对相关行为设定的处罚责任已经非常全面,并对污染者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进行了明确,条例不再对同一行为的处罚及相关制度作出重复规定,仅将北京市具体的细化实施规定与上位法设定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和衔接对于条例中新增的管理要求和规范,应参照上位法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合理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处处长张力兵在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条例》立法工作时表示,土壤污染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成本高条例草案对土壤污染的防治责任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监管主体的相应责任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完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定期监测,未利用地保护,农用地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围绕预防,保护,控制,修复等关键环节,《条例》规定了综合防治措施但在重点监管单位的防治责任,土壤污染的详查和调查等方面,相应的措施并不具体和完整建议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与上位法衔接,适应处罚过重的情况,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对重点监管单位未履行义务,食用农产品产地施用污泥,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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