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7月21日起施行《决定》强调,全社会要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传染病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者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严祖强表示,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度,上海城市平均失业率达到12.5%在相关调研中,多方认为,有必要就相关法律问题制定决定,进一步明确各方在稳定经济和市场促进就业中的主体责任,以法治手段加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同努力
有12个决定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大民生,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明确市,区政府,镇街在稳定和扩大就业中的职责,强调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负有第一责任,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工会等社会组织要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克服困难,稳定工作岗位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定就业责任,明确国有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作为吸纳就业主渠道的作用同时,围绕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增加企业人才储备,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等,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
明确制度创新和法律保障的相关内容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支持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政务,补缺补缺,探索建立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失信免责制度支持浦东新区率先稳定和扩大就业,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浦东新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准入的改革经验,充分发挥企业预重整或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企业稳定和就业保障同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明确公平就业和争议解决的相关要求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传染病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者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
明确狠抓落实,强化监管的相关要求明确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和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稳定社会对就业形势的预期同时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