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审判指南明确提出,全装修商品房质量应与样板房相当—
精装变简约板打击开发商。
伴随着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逐渐由毛坯房向全装修成品房转变,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日益集中在装修质量上为平等维护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审判实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审判指南》,对常见的精装房装修质量纠纷给出了说法
可获得的精装房与广告或样板房之间存在差距,这是很多购房者最怕的但发生纠纷后,开发商总是强调以合同为准《指南》明确,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关于装修质量要求的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相同样板房装修的部分材料,施工质量和质量等级应当作为确定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不含广告,对样板房装修质量要求的约定,不予支持
精装房的装修价格是购房者最关心的项目之一,精装质量能否达到价格对应的标准,容易产生纠纷《指南》明确,当事人对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可以估算装修基本价值的内容有约定的,确定装修质量要求应当以其约定为准买受人主张以约定装修价格,公示价格或者备案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依据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装修质量要求没有明确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主张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应予支持
举证责任往往是影响民事诉讼胜负的重要因素《指南》规定,买受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行使权利的期限,装修质量的约定,存在的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买受人初步证明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对装修质量符合约定或者装修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出卖人作为全装修商品房的提供者,应当持有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图纸,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明文件如果要求样板房进行装修质量交付,卖方也有义务对样板房进行封存,并对样板房的质量进行说明在诉讼中,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法院要求的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出卖人申报的商品房备案材料及其他证据查明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