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扰民症结到底在哪里

一部电梯的五个广告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循环,非常令人不安。在一些社区,投放了大量的网络贷款、医疗美容、电子游戏等广告,广告中的人物穿着和语言都不合适,所以带着孩子出门的家长都不敢回避.针对网友反映的小区广告风波,人民日报记者近日发现,业主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要么没有关注广告经营权的相关条款,要么难以单独对条款提出异议。当业主发现广告不合适时,已经很难对广告提出意见了。

理论上,业主对小区广告有最终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第278条规定,业主对住宅、商业等建筑物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进行共有和共同管理。如果要在电梯、楼道、外墙、过道等共用部位投放广告,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投出专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满足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如今业主投诉无门,有一种“小区广告谁说了算”的感叹。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物业的擅自管理和缺乏监督约束。业主拥有社区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是否做广告,在哪里投放什么广告,收入如何使用,应该由业主决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车主往往觉得本末倒置。该物业原本是“管家”。谁想成为“大师”?他们找到自己的位置和角色了吗?

像业主委托物业行使物业合同中广告经营权的情况,且不说双方意图是否一致,即使业主完全信任和授权物业,也很难在作出广告决定前征求业主意见,确保业主知情同意,并在收到广告扰民反馈后及时作出改进?再者,扣除物业的合理成本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本应属于业主的广告收入去了哪里?也由业主共同使用广告收入作为小区的维修基金。使用的时候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而且是悄悄的握在物业手里,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显然,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但当他们单独对物业决定提出异议时,却束手无策,陷入“人人拥有,即人人没有”的困境。物业纠纷能否妥善处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能否有效组织,通过行业委员会对物业形成监督制约,维护业主权益。由于缺乏参与小区治理的意识,对组织行业委员会的流程缺乏了解,行业委员会成立难度大,覆盖率低。为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条件成立行业委员会的社区的业务指导;对于行业委员会“难以产生”或运行效果不佳的社区,可先行成立过渡性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行业委员会选举,提高社区自我管理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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